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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基金會
章程
章程
財團法人瑪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
1.105
年10月26日(第六屆105年度第2次董事會通過)
2.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(106年度法字第23號)
3.107
年11月07日(第六屆107年度第7次董事會通過)
4.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(108年度法字第52號)
5.109
年1月15日(第七屆109年度第4次董事會通過)
6.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(109年度法字第572號)
7.109
年9月23日(第七屆109年度第6次董事會通過)
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瑪倉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社會教育工作,改善社會風氣,宣揚中華傳統文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為目的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舉辦公益性文化教育講座。
二、推動文化藝術之研究。
三、推展文化交流活動。
四、辦理文化藝術展覽。
五、編輯發行學術性書刊。
六、獎助各界優秀人才之研究及參觀訪問。
七、舉辦宗教文化活動。
八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整,由 喜饒根登金剛上師(吳文投)等人捐助。(捐助人名冊如附件)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9號10樓之4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文化部許可後,於國內、外設置分事務所。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經費之籌
措
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管理。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。其中1人為董事長。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,其餘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
四年
,連選得連任,
但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
改
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
每屆董事
任期
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九條 本會
董事會
由董事長召集,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,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
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。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,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: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。
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並經文化部許可後,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。
第四項及前項之議案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第四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情形者,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。
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。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:
一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或貪污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。
四、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尚未復權。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。
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會計年度。
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,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、財產清冊,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。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。
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:
1.
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,於文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。
2.
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、捐贈名單清冊,且僅公開其補助、捐贈者及受獎助、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(獎)助、捐贈金額。但補助、捐贈者或受獎助、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,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,且經文化部同意者,不公開之。
第十三條 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,對其捐助財產、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,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。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,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。
第十四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,應以法人名義為之,並受文化部之監督;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: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五、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六、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,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,應自收受文化部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,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,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,將該證書影本送文化部備查。
第十六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、經文化部撤銷、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,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。
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,不得歸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
屬本會
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105
年10月26日(第六屆105年度第二次董事會通過)。
107
年11月07日(第六屆107年度第七次董事會通過)。
109
年1月15日(第七屆109年度第四次董事會通過)。
109
年9月23日(第七屆109年度第六次董事會通過)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報文化部許可,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;修正時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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